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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被扶养人有数人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齐鲁家事 最高裁判实务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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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应先行计算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数额及赔偿年限,在各被扶养人共同的赔偿年限中,应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作为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如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上限,则应将该年度累计总额作为受害人的损失,由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本案中,二审法院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乘以受害人残疾赔偿系数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赔偿总额上限,计算方式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永娜,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许昌市建安区法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市建安区法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超,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
负责人:郭韶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朱永娜因与被申请人张俊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永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和对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时,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伤残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项赔偿,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丧失的劳动能力为限,也即赔偿义务人每年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乘以受害人残疾赔偿系数。因此二审判决将被扶养人生活费41977.98元改判为26150.22元,这是明显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朱永娜的三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每年3440.81元,没有超过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644.9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应先行计算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数额及赔偿年限,在各被扶养人共同的赔偿年限中,应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作为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如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上限,则应将该年度累计总额作为受害人的损失,由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本案中,二审法院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乘以受害人残疾赔偿系数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赔偿总额上限,计算方式不当。
综上,朱永娜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晓光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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